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鄂武昌执字第00202号
申请执行人武汉创新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江兴路6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武汉市塞勒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中北路愿景广场1幢2单元15层1号。
法定代表人冯团结。
申请执行人武汉创新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武汉市塞勒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鄂武昌民初字第01609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武汉市塞勒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武汉市塞勒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自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立即向申请执行人武汉创新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全部的货款尾款274540元,负担本案案件受理费1909.50元、执行费4047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但被执行人武汉市塞勒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在本院规定期限内未履行。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提取、扣留被执行人武汉市塞勒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的存款或者其它应得收入人民币297264.03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暂计算至2015年12月16日止为16767.53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毕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