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创新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武汉创新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鄂0105财保142号
申请人:***,男,1963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汉阳区。
诉讼委托代理人:**,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武汉创新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7581683251。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武汉创新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名下600万元银行存款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申请人**理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购买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险单号为PZDM201742010000000762,保险金额为600万元,并以该保险为本案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武汉创新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名下600万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