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鄂0103民初9081号
原告:***,男,汉族,住址武汉市硚口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武汉创新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武汉创新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杨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