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利油田胜利动力机械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爱亿普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胜利油田胜利动力机械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鲁0502执314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爱亿普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胜利油田胜利动力机械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1、本院通过法院专递邮寄的方式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传票、被执行人告知书等执行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收到但未履行义务。 2、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于2021年1月20日、10月21日两次查询被执行人胜利油田胜利动力机械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和车辆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 3、2020年12月24日,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鲁05破申1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对胜利油田胜利动力机械集团有限公司提出的重整申请,且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报债权。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货款140000元、违约金4200元,未能得到执行和清偿。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和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他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2020)鲁0502民初433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和迟延履行金。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持原生效裁决书及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如认为本裁定违反法律规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 丽 审判员 高 敦 审判员 刘建民
书记员 赵佳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