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利油田胜利动力机械集团有限公司

大同北方天力增压技术有限公司、胜利油田胜利动力机械集团有限公司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鲁05民初98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大同北方天力增压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胜利油田胜利动力机械集团有限公司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大同北方天力增压技术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5日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大同北方天力增压技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大同北方天力增压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446元,减半收取21723元,由原告大同北方天力增压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梅雪芳 审 判 员 乔良艳 审 判 员 郭芳芳
法官助理 王玉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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