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利油田胜利动力机械集团有限公司

青县兴业达机箱制造有限公司、胜利油田胜利动力机械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591执恢111号
申请执行人:青县兴业达机箱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青县马厂镇。
法定代表人:李万才,总经理。
被执行人:胜利油田胜利动力机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府前大街。
法定代表人:王志春,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青县兴业达机箱制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胜利油田胜利动力机械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26日作出(2020)鲁05破10、12号,(2021)鲁05破1-1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被执行人胜利油田胜利动力机械集团有限公司破产合并重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9)鲁0591民初3002号民事判决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贯英
审 判 员 李志强
审 判 员 吴胜林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日
法官助理 李晓爽
书 记 员 朱翠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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