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利油田胜利动力机械集团有限公司

浙江中恒仪器仪表有限公司、胜利油田胜利动力机械集团有限公司石油机械分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鲁05民初87号 原告:浙江中恒仪器仪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石柱镇姓傅村富民路6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律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律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胜利油田胜利动力机械集团有限公司石油机械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德州路88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胜利油田胜利动力机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府前大街19号4幢。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浙江中恒仪器仪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中恒公司)与被告胜利油田胜利动力机械集团有限公司石油机械分公司(以下简称胜动集团石油机械分公司)、胜利油田胜利动力机械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胜动集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4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浙江中恒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胜动集团石油机械分公司支付浙江中恒公司货款126550元;2.判令胜动集团对前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胜动集团石油机械分公司、胜动集团承担。事实和理由:胜动集团石油机械分公司是胜动集团的分公司。自2019年起,胜动集团石油机械分公司向浙江中恒公司购买石油开采设备所需的仪器仪表。2019年8月6日,经双方对账胜动集团石油机械分公司确认尚欠浙江中恒公司货款126550元,胜动集团石油机械分公司在对账单上加盖了财务专用章。后经多次催要,胜动集团石油机械分公司、胜动集团一直未支付该款项。 本院审查认为,2020年12月24日,本院作出(2020)鲁05破申1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申请人东营晨辉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胜动集团提出的重整申请。浙江中恒公司就涉案债权向胜动集团破产管理人进行了债权申报,经管理人审查后确认债权金额为126550元,债权编号为542号。该笔债权已被本院作出的(2020)05破10、12号、(2021)鲁05破1-17号之四民事裁定书确认为无争议的债权,债权性质为普通债权。2021年12月28日,本院作出(2020)鲁05破10、12号、(2021)鲁05破1-17号之五民事裁定批准了《胜动集团等十九家公司合并重整计划(草案)》。胜动集团管理人根据重整计划规定的清偿方案,已向浙江中恒公司清偿32027.55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破产申请受理后,债权人就债务人财产向人民法院提起的个别清偿诉讼,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浙江中恒仪器仪表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