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鲁0591民初3208号
原告:***,男。
被告:胜利油田胜利动力机械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第三人:***,男。
原告***诉被告胜利油田胜利动力机械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26日立案。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原告享有被告的股权,并将原告记载于被告股东名册,同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2.本案诉讼费全部由被告和第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2004年7月22日,被告的前身东营胜动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公开向社会募集资金。经朋友介绍,原告于2005年3月25日向该公司出资30000元,该公司向原告出具“出资证明书”1份,载明:登记日期为2005年3月25日,出资金额为叁万元,出资人姓名为原告,但股东却变成了“***”。这“***”何许人也?原告当时根本不知道(实际上直到现在原告也不认识此人)。2013年12月,被告再次向原告出具“出资证明书”1份,载明:出资人为原告本人、身份证号码为37050219********;出资金额为叁万元。该“出资证明书”加盖了被告的印章。原告出资17年来,被告在股东、股权问题上一直暗箱操作,完全剥夺了出资人作为股东应当享有的资产收益权、参与重大决策权以及选择管理者的权利。比如仅仅股东一项,17年来就变更过数十次之多,但原告自始至终被排斥在股东之外,一是没有把原告记载于公司名册,没有确认原告的股东资格,未经原告同意,竟单方面将原告的出资记载在股东“***”名下,所谓“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等等股东权利,在原告这里全都被剥夺;二是没有认可原告应当享有的股权,从根本上不允许原告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三是没有办理登记机关登记。2022年3月16日公司股东再次变更后,股东(发起人)变成了仅有的2家,即东营胜动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和水发燃气集团有限公司,两股东分别占有认缴出资额的99.99%和0.01%。令人震惊的是,原告的30000元出资不知被“蒸发”到哪里去了,确认原告的股东资格,变得难上加难!被告的上述行为,严重违反了公司法,侵害了原告作为出资人的合法权益。
胜利油田胜利动力机械集团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申请将本案移送至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事实与理由:一、胜利油田胜利动力机械集团有限公司被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破产重整。2020年12月24日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鲁05破申1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胜利油田胜利动力机械集团有限公司重整申请。2021年12月30日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鲁05破10号、12号、(2021)鲁05破1-17号之五民事裁定书,裁定批准胜利油田胜利动力机械集团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终止重整程序。二、本案应适用破产案件集中管辖。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根据该法律规定,破产案件实行集中管辖,申请人破产重整管辖法院为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另根据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东中法(2019)63号《关于审理破产案件及衍生诉讼案件相关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条规定:“破产申请受理后,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集中管辖的规定,与债务人有关的民事诉讼案件由受理破产案件的法院集中审理,并根据现有民商事案件分配原则由相关审判业务部门进行审理。重整计划执行期间,因重整程序终止后新发生的事实或者事件引发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不适用《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集中管辖的规定”。原告现虽终止重整程序,但结合本案的诉求及事实与理由,不是因重整程序终止后新发生的事实或者事件引发的诉讼,系由股东资格引发的纠纷,本案仍适用破产案件集中管辖的规定。结合上述规定,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请求将本案移送至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2020年12月24日,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鲁05破申1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申请人东营晨辉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胜利油田胜利动力机械集团有限公司提出的重整申请。2021年12月30日,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鲁05破10号、12号、(2021)鲁05破1-17号之五民事裁定书,裁定一、批准《胜利油田胜利动力机械集团有限公司等十九家公司合并重整计划(草案)》;二、终止山东胜动燃气综合利用有限责任公司、胜利油田胜利动力机械集团有限公司、……重整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本案中胜利油田胜利动力机械集团有限公司处于合并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且***起诉的事实发生在胜利油田胜利动力机械集团有限公司破产重整前,本案应由受理胜利油田胜利动力机械集团有限公司破产重整的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故本案应移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