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2)鲁1481执恢303号
申请执行人:胜利油田胜利动力机械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山东鲁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乐陵胜利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住址:山东省乐陵市杨安镇248省道与高速口交汇处东侧。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胜利油田胜利动力机械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乐陵胜利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2020)鲁1481民初第2145号民事判决书。经强制执行,被执行人乐陵胜利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向申请执行人履行2291705.48元,交纳执行费25317元。申请执行人认可(2020)鲁1481民初第214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并书面申请结案。故(2022)鲁1481执恢303号案件执行完毕结案。
特此通知
乐陵市人民法院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