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利油田胜利动力机械集团有限公司

滨州禧龙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胜利油田胜利动力机械集团有限公司票据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鲁0591执恢107号 申请执行人:滨州禧龙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滨州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胜利油田胜利动力机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府前大街。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滨州禧龙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胜利油田胜利动力机械集团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中,因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26日作出(2020)鲁05破10、12号,(2021)鲁05破1-1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被执行人胜利油田胜利动力机械集团有限公司破产合并重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9)鲁0591民初2311号民事判决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