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川0525执10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四川省煤田地质局一三五队,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江阳西路20号,组织机构代码:45071658-3。
法定代表人柯定,队长。
被执行人古蔺县水口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古蔺县水口镇。
法定代表人石文安,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四川省煤田地质局一三五队申请执行古蔺县水口煤业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调查古蔺县水口煤业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被执行人古蔺县水口煤业有限公司有财产可供执行时,依法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5)泸民终字第5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于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