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824民初4627号
原告:靖边县望***商贸有限公司,住址:靖边县北侧。
法定代表人:***。
被告:山西恒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址:山西省**市离石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靖边县望***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山西恒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靖边县望***商贸有限公司于2023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靖边县望***商贸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靖边县望***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848元,减半收取1424元,由原告靖边县望***商贸有限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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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黄 勃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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