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恒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乌兰县城投建材有限公司、山西恒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执行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乌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青2821民初241号之一 申请人:乌兰县城投建材有限公司,住所青海省乌兰县。 法定代表人:陈**海,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海松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9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青海省乌兰县。(系原告公司搅拌站站长) 被申请人:山西恒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山西省**市离石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翰儒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乌兰县城投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西恒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乌兰县城投建材有限公司于2023年7月2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查封被申请人山西恒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资金316205.82元或同等价值其它财产。申请人以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1231119192023000326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乌兰县城投建材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证纠纷的顺利解决及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西恒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资金316205.82元或同等价值财产,冻结期限一年。 案件申请费2101.03元,由申请人乌兰县城投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和**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