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大港油田隆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大港油田隆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天津滨海新区草原伊羊火锅体验店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116民初4184号
原告:天津大港油田隆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油田三号院。
法定代表人:江真毅,总经理。
被告:天津滨海新区草原伊羊火锅体验店,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海滨街建设路702、704号。
法定代表人:郑雪娇。
原告天津大港油田隆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滨海新区草原伊羊火锅体验店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通知交纳诉讼费用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天津大港油田隆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刘清华
二〇二一年二月十日
法官助理龙孟燕
书记员张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