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116民初18472号
原告:天津大港油田隆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油田三号院。
法定代表人:江真毅,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博闻,天津开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菲,天津开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吴宁东路65号。
法定代表人:庄严,董事长。
原告天津大港油田隆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日立案,原告收到本院依法送达的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天津大港油田隆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李兵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 窦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