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3民终824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港联不动产服务(中国)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友谊路5号北方金融大厦10层C座。
主要负责人:李平,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天津大港油田隆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油田三号院。
法定代表人:江真毅,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菲,天津开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港联不动产服务(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建设六马路29号16层B室。
法定代表人:欧焕清。
上诉人港联不动产服务(中国)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天津大港油田隆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港联不动产服务(中国)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21)津0116民初242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港联不动产服务(中国)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港联不动产服务(中国)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595元,减半收取1297.5元,由上诉人港联不动产服务(中国)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景 新
审 判 员 毕云生
审 判 员 张 帆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日
法官助理 冯怡莹
书 记 员 贾晓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