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116民初4190号
原告:天津大港油田隆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油田三号院。
法定代表人:江真毅,总经理。
被告:**,男,1975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张家口市崇礼县。
原告天津大港油田隆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通知交纳诉讼费用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天津大港油田隆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刘清华
二〇二一年二月十日
法官助理龙孟燕
书记员张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