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最高法行申378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广西聚德庆节能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金龙路2号南宁万科大厦3栋4栋及地下室542号。
法定代表人陈德贵,执行董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蒙雨春,广西苇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广西岩昊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秀峰区中山中路45号华联商厦1栋1-5-6号。
法定代表人蒋柏姑,总经理。
一审被告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市人民政府。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市荔城镇滨江路6号。
法定代表人李玉清,市长。
原审第三人广西长润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高新区科园大道东四路2号厂房第四层4A18号场地。
法定代表人冯军,总经理。
原审第三人广西超车道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高新区创新路西段15号办公综合楼贸鸿大厦6楼605号房。
法定代表人周陆飞,执行董事。
原审第三人桂林市宏远能源科技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唐德养,股东。
再审申请人广西聚德庆节能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聚德庆公司)因广西岩昊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岩昊公司)诉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荔浦市政府)行政复议一案,不服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9)桂行终735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聚德庆公司以保证金未到账的责任应由岩昊公司承担,废标损害中标人聚德庆公司合法权益为由,请求撤销一、二审裁判,驳回岩昊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在招标采购中,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应予废标。广西德新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未及时告知投标人提交保证金银行账户无效,导致岩昊公司等未能成功交纳保证金,影响采购项目的公正进行。二审法院判决撤销原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县人民政府作出的荔政复决字[2018]3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并恢复原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县财政局作出的荔财采处2018〔1〕号《荔浦县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再审申请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能成立,不应予以支持。
综上,再审申请人聚德庆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再审申请人广西聚德庆节能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耿宝建
审判员 田心则
审判员 孙 茜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胡荣
书记员陈茂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