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长润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广西长润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桂0331执83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广西长润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社会统一社会代码:91450100687789940G,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科园西十路19号B2栋标准厂房6楼602场地。
法定代表人:冯军,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红亮,系广西长润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男,1969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市。
申请执行人广西长润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1)桂0331民初45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101015元及逾期利息义务,并承担本案受理费1610元。本院于2021年5月26日依法立案受理,本案申请执行费1415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邮寄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督促被执行人立即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本院依法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和传统查控等方式调查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不动产、住房公积金等财产情况,发现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9900元,本院予以划拨并发放给申请执行人。此外,查明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之财产。上述执行情况经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没有异议。现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债权为91115元及逾期利息。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亦未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有效财产线索可供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的相关规定,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可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申请执行人享有继续要求被执行人清偿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欧仕强
审 判 员 李晏徴
审 判 员 曾 平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莫智敏
书 记 员 邓志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