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京01执异144号
异议人:北京嘉***消防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阜成路58号802。
法定代表人:王庆,经理。
委托代理人:寇洁,女,1984年2月16日出生,北京嘉***消防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员工,住北京市西城区。
申请执行人:中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安外大街2号。
法定代表人:牛成立,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晨,北京市地平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孙鹏程,北京市地平线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北京美华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区经济开发区双杏街130号。
法定代表人:王志勇。
被执行人:北京爱丽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办公楼399室。
法定代表人:王昕。
被执行人:王志斌,男,1970年2月25日出生,住北京市昌平区。
本院在执行中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与北京美华投资有限公司、北京爱丽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志斌借款、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北京市中信公证处(2016)京中信内经证字52566、52568、52569号公证书及(2017)京中信执字00153号执行证书,执行案号:(2018)京01执259号]过程中,北京嘉***消防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异议申请。本院在审查此案过程中,异议人北京嘉***消防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该异议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异议人北京嘉***消防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提出的撤回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嘉***消防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异议申请。
审 判 长 娄玉玲
审 判 员 范红萍
审 判 员 栗俊海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日
法官助理 王慧若
书 记 员 王新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