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内0502民初3728号
原告:***,男。汉族,现住通辽市,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义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义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通辽市宜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道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现住通辽市,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女,汉族,现住通辽市,公民身份号码:×××。
第三人:内蒙古忠大铝业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 职务:总经理。
原告***诉被告通辽市宜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内蒙古忠大铝业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0日立案。原告**1于2020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255.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 萨 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