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凉市公路工程建设局

某某与平凉市公路工程建设局、某某、某某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甘1022民初2740号
原告:赵雄,男,汉族,1981年12月18日出生,甘肃省环县人。
被告:平凉市公路工程建设局,住所地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西大街197号。
法定代表人:XX,系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靳祥林,男,汉族,1968年7月10日出生,现住平凉市西大街197号。
被告:***,男,汉族,1968年7月26日出生,甘肃省环县人。
被告:***,男,汉族,1985年5月24日出生,甘肃省环县人。
原告赵雄与被告平凉市公路工程建设局、***、***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赵雄撤诉。
案件受理费1195元,减半收取597.5元,由赵雄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