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784民初5483号
原告:***,男,1962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丘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庆,安丘凌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安丘市***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丘市下小路贾戈街中段路东。
法定代表人:马本喜,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涛,安丘安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与被告安丘市***工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90元,减半收取计9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冯明国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吴凯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