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丘市贾戈建工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安丘市某某工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784民初5483号

原告:***,男,1962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丘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庆,安丘凌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安丘市***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丘市下小路贾戈街中段路东。

法定代表人:马本喜,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涛,安丘安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与被告安丘市***工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90元,减半收取计9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冯明国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吴凯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