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民申45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浙江省新昌县勤业装潢有限公司,住新昌县七星街道民生园1幢303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24254828799G。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新昌县人民医院,住新昌县南明街道鼓山中路1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30624471450411Y。
法定代表人:***,院长。
再审申请人浙江省新昌县勤业装潢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新昌县人民医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浙06民终1251号民事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原审生效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及实体处理均无不当,再审申请人提出的再审申请事由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浙江省新昌县勤业装潢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