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河基业建筑有限公司

山东世安化工有限公司、齐河基业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鲁1425民初332号
原告:山东世安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齐河县
法定代表人:**月,执行董事。
被告:齐河基业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齐河县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山东世安化工有限公司与被告齐河基业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1月2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查封被告名下的银行存款600000元。原告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保全被告齐河基业建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600000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锐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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