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河基业建筑有限公司

***、***等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鲁1425执1922号
申请人:***,男,汉族,1989年5月20日出生,住齐河县。
被执行人:黄金生,男,汉族,1985年1月28日出生,住齐河县。
被执行人:齐河基业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齐河县城区黄河大道**金融中心****。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与黄金生、齐河基业建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11月13日作出的(2020)鲁1425民特303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于2021年9月23日向被执行人黄金生、齐河基业建筑有限公司邮寄执行通知及申报财产通知书;执行过程中,因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鲁1425民特303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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