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425执1224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9年05月20日出生。汉族,住齐河县。
被执行人:***,男,1985年01月28日出生。汉族,住齐河县。
被执行人:齐河基业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齐河县城区黄河大道10号金融中心A座1-601室。
法定代表人:王如刚。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齐河基业建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鲁1425民特303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颜 静
二〇二二年八月五日
法官助理 席光越
书 记 员 乔慧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