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河基业建筑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与齐河基业建筑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425民初3830号
原告:***,男,1971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齐河县。
原告:***,男,1988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齐河县。
以上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玉华,山东虹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齐河基业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齐河县城区黄河大道**金融中心****。
法定代表人:王如刚,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泽刚,齐河晏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长城,山东君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5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齐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萍,山东杨宜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德义,男,1969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齐河县。
原告***、***与被告齐河基业建筑有限公司、***、李德义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410.5元,由原告***、***共同负担。
审判员  徐庆学
二〇二一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王若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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