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方节能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同方节能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京0108执6563号

申请执行人:同方节能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王庄路1号清华同方科技大厦B座26层。

法定代表人:赵晓波。

被执行人:牡丹江瑞合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宁安市渤海镇振兴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岳丁武。

被执行人:宁安市太祥能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宁安市渤海镇。

法定代表人:陈然。

本院在执行同方节能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牡丹江瑞合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宁安市太祥能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依职权开展了执行工作。通过法院财产调查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进行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现已将被执行人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并限制高消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二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孟凯锋
审  判  员   王金鑫
审  判  员   李春荣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李 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