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方节能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国能驻马店热电有限公司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豫1702民初10419号
原告:**,男,汉族,住驻马店市××城区学院路××小镇××楼××单元××号。
被告:国能驻马店热电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经济开发区兴业大道13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00671691439X。
法定代表人:高树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利,河南北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驻马店市瑞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驻马店市市辖区学院路1520号西班牙小镇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00MA4766D533。
法定代表人:潘路路,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力,河南华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秋艳(实习),河南华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同方节能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王庄路1号清华同方科技大厦B座26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740054792R。
法定代表人:赵晓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洪林,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汉族,住驻马店市××城区学院路××小镇××楼××单元××号。
原告**诉被告国能驻马店热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驻马店热电公司)、驻马店市瑞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祥物业公司)、同方节能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方节能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驻马店热电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利、被告瑞祥物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力、贾秋艳(实习)、被告同方节能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洪林、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20年11月10日,原告居住的位于驻马店市学院路西班牙××镇××期××号楼××单元××的房屋屋顶漏水,原告找到被告瑞祥物业公司要求查看楼上房屋的情况,瑞祥物业公司的人员将楼上房屋打开后,发现积水很深,经过查找是因为被告驻马店热电公司的供暖水管阀门打开导致,因为被告驻马店热电公司的过错,导致房屋漏水,致使原告屋内墙壁、屋顶等损坏,给原告造成经济损失,被告驻马店热电公司、瑞祥物业公司、同方节能公司、***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现原告多次与四被告协商赔偿事宜无果,请求判令:1、四被告赔偿原告房屋损失23600元;2、被告***对其所有的房屋进行管道检修,以免再次漏水对原告造成二次经济损失。庭审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判令四被告赔偿原告房屋损失7129.63元。
被告驻马店热电公司辩称,1、其公司与被告同方节能公司签订有《集中供暖综合运维及开发服务项目合同》,涉案小区集中供暖的综合运维及开发服务等都是同方节能公司负责;2、***房屋的地面已经铺设各种管道且墙壁上装有暖气片,被告***应在暖气试压检测时对自家暖气片、管道、阀门等采暖设施进行检查,如发现损坏,及时检修,在不用暖气的情况下应关闭室内总阀门,并向热力服务中心报备,且房屋漏水与***房屋的防水设施不到位有关;3、本案漏水区域不是公共区域,其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瑞祥物业公司辩称,1、被告***的房屋已经交付,根据《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约定,物业公司负责小区内公共设施的管理,并不负责业主室内的管理、维护;2、被告***作为房屋所有权人,在暖气试水期间,对室内暖气设施负有日常维护管理义务,现发生漏水情况,是因为其未尽到应有的管理责任造成;3、小区的供暖单位是被告驻马店热电公司、同方节能公司,瑞祥物业公司不是供暖义务人,不参与小区内供暖设施的调试工作,也未收取任何相应费用;4、瑞祥物业公司在漏水事故发生后,第一时间处理该事件,对涉案房屋进行污水清理,避免原告的损失扩大,并协助驻马店热电公司协商赔偿事宜,已经尽到了物业服务管理义务,不存在过错,综上,原告请求其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应驳回原告对其公司的诉讼请求。
被告同方节能公司辩称,1、原告屋内漏水的主要原因是原告楼上2203房屋室内的供热设施发生泄漏所致,发生部位在室内暖气片与供热管的连接处,是其室内供热设施安装质量存在缺陷发生的;2、2203的户主未按照《驻马店热力公司供暖公告》的第三项要求到热力服务中心办理“报停手续”,2203的户主在热力公司供暖打压期间未按要求在室内留人观察自家供暖设施,综上,原告家中漏水的责任不在被告同方节能公司,其公司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辩称,1、其并未对涉案房屋进行装修,也未入住,没有交过水、电、暖气的费用,水、电、暖气都处于关闭状态;2、经了解漏水事故,是因为驻马店热电公司的员工操作失误造成的;3、驻马店热电公司的人员来协商时,对他们工作上的失误进行了赔礼道歉,但赔偿金额未协商一致,事故发生不是其造成的,其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经审理查明,原告**系驻马店市驿城区学院路西班牙小镇1期29号楼东1单元2103号房屋的业主,被告***系驻马店市驿城区学院路西班牙小镇1期29号楼东1单元2203号房屋的业主,双方系上下楼邻居关系。被告瑞祥物业公司系驻马店市驿城区学院路西班牙小镇小区的物业服务公司。2020年11月10日,原告发现其家中出现漏水情况,随即找到被告瑞祥物业公司的工作人员,将被告***的房屋打开查看,发现***房屋内供暖管道发生漏水,造成***房屋内有较多积水,导致向原告房屋内漏水,造成原告墙体、家具等损失。
另查明,2019年,西班牙小镇小区开始供暖,由被告驻马店热电公司负责供暖,驻马店热电公司围墙外的所有采暖小区支线接口以及接口之后用户进行直管到户、运维服务均由被告同方节能公司负责。被告***在其房屋交付后,未进行装修入住,未交纳暖气费用。
诉讼中,原告申请对涉案房屋因漏水造成的损失价值进行评估,本院委托驻马店市正永信资产评估事务所(普通合伙)进行评估,2021年10月27日,该鉴定所出具驻正永信评报字(2021)第180号资产评估报告,评估结论:因房屋漏水造成的损失为人民币7129.63元。原告支出评估费3000元。
庭审中,被告驻马店热电公司提交《河南公司驻马店热电集中供暖综合运维及开发服务项目合同》,拟证明其公司将其公司围墙外的所有集中供暖小区的综合运维及开发服务项目承包给被告同方节能公司,提交其公司在网上发布的通知,拟证明其公司发布通知,告知不使用暖气的用户及时报停。原告质证称合同中没有约定造成损失由谁承担,通知的时间晚于事故发生时间。被告瑞祥物业公司质证称,对证据真实性无异议,可以证明供暖设施是由被告驻马店热电公司、同方节能公司负责运维,物业公司没有收取供暖费用,不管理供暖设施。被告同方节能公司质证称,对证据无异议,通知是2020年10月18日公布。被告***质证称,其未交纳供暖费用,不应对其家中供暖。
被告同方节能公司提交供暖注水通知、驻马店市城市供暖操作流程,拟证明其公司在供暖注水前已经向用户告知了注水时间及注意事项,尽到了告知义务。原告质证称,其并未见到该通知,对操作流程无异议。被告驻马店热电公司质证称无异议。被告瑞祥物业公司质证称无异议。被告***质证称其并未接到供暖通知。
以上事实,有原、被告陈述、证明、房屋受损照片、评估报告等有关证据,经庭审质证,本院据以认定。
本院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原告房屋漏水是因被告***家中供暖设施漏水下渗造成的,***没有交纳取暖费,被告同方节能公司没有义务给***开通供暖服务,则由其管控的供暖阀门应呈关闭状态,因被告同方节能公司自身原因导致供暖阀门没有关闭,是导致漏水事故的主要原因,被告同方节能公司提交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已经尽到了告知义务,故被告同方节能公司应对原告的损失负主要责任。漏水房屋系被告***所有,其在接收房屋后应当对房屋内部设施进行检查,房屋长期无人看护,导致漏水事件发生后不能及时发现并最大限度采取措施减少或避免原告的损失,存在过错,是导致漏水事件的次要原因,故其对原告的损失负次要责任。被告驻马店热电公司、瑞祥物业公司在此次事故中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综上,本院确定被告同方节能公司承担原告损失的80%,被告***承担原告损失的20%,根据驻马店正永信资产评估事务所(普通合伙)作出的评估报告确定因房屋漏水造成原告的财产损失为7129.63元,被告同方节能公司承担80%,即5703.7元,被告***承担20%,即1425.93元,评估费3000元,被告同方节能公司承担2400元,被告***承担6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千一百七十二条、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限被告同方节能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财产损失5703.7元。
二、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财产损失1425.93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同方节能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被告同方节能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承担40元,被告***承担10元,评估费3000元,被告同方节能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承担2400元,被告***承担6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胜利
人民陪审员  范文芝
人民陪审员  杨秀兰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苏昊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