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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与驻马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生活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分公司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1702民初1011号 原告:**中,男,1990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双双,河南启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驻马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洪河大道与驿城大道交叉口东500米路北***清月湾售楼部。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4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南县。系被告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2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叶县。系被告员工。 被告:***生活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分公司,营业场所:驻马店市洪河大道与驿城大道交叉口***·清月湾25号楼1楼。 法定代表人:**举,公司区域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印,男,1987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扶沟县。系被告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95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夏邑县。系被告员工。 被告:国能驻马店热电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经济开发区兴业大道131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北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同方节能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路1号清华同方科技大厦B座26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华联(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中诉被告驻马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生活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分公司、国能驻马店热电有限公司、同方节能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9日立案。后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23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四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中在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26元,减半收取213元,由原告**中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