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乐山电缆有限公司

河南乐山电缆有限公司、杭州和利时自动化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豫1702民初1701号之三
本院于2020年3月26日作出(2020)豫1702民初1701号民事裁定书,依据该裁定书,本院查封被申请人杭州和利时自动化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价值550000元的财产或冻结等额的银行存款。本案已审理终结,申请人河南乐山电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现申请人河南乐山电缆有限公司提出解除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解除被申请人杭州和利时自动化系统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中信××××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账号81×××47_000001的冻结。本院认为申请人河南乐山电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杭州和利时自动化系统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中信银行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账号81×××47_000001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杨明霞 审判员  刘 灵 审判员  王 燕
书记员  李丹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