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乐山电缆有限公司

河南乐山电缆有限公司与开封光利高科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开封光利高科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杞县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702民初7517号
原告:河南乐山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关王庙工业聚集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007112609178。
法定代表人:李全岭,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建军,河南同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开封光利高科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开封市五福路3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07721504471。
法定代表人:王才华,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开封光利高科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杞县分公司,住所地:杞县金城大道中段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21MA45RGHH70。
负责人:王广辉,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乐山电缆有限公司与被告开封光利高科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开封光利高科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杞县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冻结二被告名下117219.6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二被告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由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出具保函为原告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乐山电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开封光利高科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开封光利高科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杞县分公司名下117219.6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二被告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需续行保全,须在保全期限届满的七日前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续保申请导致保全措施自动失效的,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鹏
二〇二一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吴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