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乐山电缆有限公司

河南乐山电缆有限公司与南阳飞龙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内乡分公司、南阳飞龙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325民初1259号
原告:河南乐山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关王庙工业聚集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007112609178。
法定代表人:李全岭,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建军,男,河南同立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南阳飞龙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内乡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南阳市内乡县城关镇内乍路O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25MA45N64W8G。
法定代表人:吕继东,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华伟,男,河南菊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南阳飞龙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阳市人民路55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006146498083。
法定代表人:张景忠,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书军,男,汉族,1974年8月20日出生,住河南省内乡县,系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原告河南乐山电缆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阳飞龙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内乡分公司、南阳飞龙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日立案。原告河南乐山电缆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南阳飞龙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内乡分公司、南阳飞龙电力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乐山电缆有限公司撤回被告南阳飞龙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内乡分公司、南阳飞龙电力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8587元,减半收取计19294元,由原告河南乐山电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充飞
二〇二一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张 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