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乐山电缆有限公司

河南乐山电缆有限公司、驻马店市华宇电力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豫1702执2950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乐山电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驻马店市华宇电力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豫1702民初413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驻马店市华宇电力实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及其他收益4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永春 审判员  王 军 审判员  赵 波
书记员  陈胜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