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乐山电缆有限公司

河南乐山电缆有限公司与开封光利高科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开封光利高科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杞县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702民初7517号之一
原告:河南乐山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关王庙工业聚集区。
法定代表人:李全岭,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建军,河南同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开封光利高科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开封市五福路30号。
法定代表人:王才华,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开封光利高科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杞县分公司,营业场所:杞县金城大道中段北侧。
负责人:姜保华,副经理。
原告河南乐山电缆有限公司与被告开封光利高科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开封光利高科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杞县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5日立案。原告河南乐山电缆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乐山电缆有限公司在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乐山电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23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1107元,共计2430元,由原告河南乐山电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鹏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吴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