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乐山电缆有限公司

河南乐山电缆有限公司与开封光利高科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开封光利高科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杞县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702民初7517号之二
原告:河南乐山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关王庙工业聚集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007112609178。
法定代表人:李全岭,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建军,河南同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开封光利高科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开封市五福路30号。统一社会代码:914102007721504471。
法定代表人:王才华,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开封光利高科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杞县分公司,经营场所:杞县金城大道中段北侧。统一社会代码:91410221MA45RGHH70。
负责人:姜保华,副经理。
原告河南乐山电缆有限公司与被告开封光利高科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开封光利高科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杞县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8日作出(2021)豫1702民初751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告开封光利高科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开封光利高科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杞县分公司名下117219.6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二被告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2021年7月19日,原告河南乐山电缆有限公司申请解除对被告开封光利高科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开封光利高科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杞县分公司名下117219.6元银行存款的冻结或二被告同等价值其他财产的查封。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乐山电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开封光利高科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开封光利高科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杞县分公司名下117219.6元银行存款的冻结或二被告同等价值其他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鹏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吴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