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乐山电缆有限公司

河南乐山电缆有限公司与驻马店市华宇电力实业有限公司、驻马店市华宇电力实业有限公司新蔡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702民初1425号之二
原告:河南乐山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关王庙工业集聚区。
法定代表人:李全岭,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范建军,河南同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驻马店市华宇电力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解放路363号。
法定代表人:张建,董事长。
被告:驻马店市华宇电力实业有限公司新蔡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驻马店市新蔡县古吕镇西城街外环路西侧蔡州大道。
法定代表人:余东旗,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乐山电缆有限公司诉被告驻马店市华宇电力实业有限公司、驻马店市华宇电力实业有限公司新蔡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2月7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冻结二被告367876.3元银行存款或查封二被告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2021年3月11日,原告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2021)豫1702民初1425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已依法准许原告撤回起诉,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现应解除对二被告财产的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驻马店市华宇电力实业有限公司、驻马店市华宇电力实业有限公司新蔡分公司367876.3元银行存款的冻结和对二被告同等价值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姚 洁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 陈怡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