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乐山电缆有限公司

河南乐山电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702民初1425号之三
本院于2021年3月11日对原告河南乐山电缆有限公司诉被告驻马店市华宇电力实业有限公司、驻马店市华宇电力实业有限公司新蔡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21)豫1702民初1425号之一民事裁定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
将(2021)豫1702民初1425号之一民事裁定书第一页第二十二行至第二十三行“案件受理费1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河南乐山电缆有限公司负担”更正为:“案件受理费1150元(已减半收取),财产保全费2360元,合计3510元,由原告河南乐山电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姚 洁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陈怡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