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河东电子有限公司

广州市河东电子有限公司、贵州聚银投资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黔0303执保350号
申请人:广州市河东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建中路22.**首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714207505G。
法定代表人:梁国芹,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财生,广东鹏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贵州聚银投资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路国投综合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30856559886。
法定代表人:陈建华,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广州市河东电子有限公司诉被告贵州聚银投资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广州市河东电子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2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贵州聚银投资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9393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广州市河东电子有限公司以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审查认为,为使本案审结后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贵州聚银投资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9393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如不如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 侠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吴妹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