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晋0105民初8245号
原告:山西沃源建筑设备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某,山西国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晋城市泰瑞德路政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住北京市海淀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西沃源建筑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晋城市泰瑞德路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西沃源建筑设备有限公司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376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山西沃源建筑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建平
二〇二○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段金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