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沃源建筑设备有限公司

山西沃源建筑设备有限公司与某某1、某某2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晋0105民初7589号
原告:山西沃源建筑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谈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某。
被告:**1,住山西省临县。
被告:**2,住山西省临县。
被告:**3,自由职业,住山西省临县。
被告:**,住山西省临县。
四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窦某,山西源晋律师事务所律师。
四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段某,山西源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山西沃源建筑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1、**2、**3、**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2日立案受理。原告山西沃源建筑设备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山西沃源建筑设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西沃源建筑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886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山西沃源建筑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郝铁保
二○二○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 赵洁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