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沃源建筑设备有限公司

山西沃源建筑设备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晋0105民初1159号
原告:山西沃源建筑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太榆路**。
法定代表人:谈小中。总经理。
被告:***,女,1986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和顺县。
被告:***,男,1985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和顺县。
原告山西沃源建筑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山西沃源建筑设备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西沃源建筑设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西沃源建筑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999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山西沃源建筑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郑 毅
人民陪审员 岳 嵘
人民陪审员 袁宇琛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段 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