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晋0105执421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山西沃源建筑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太榆路**。
法定代表人:谈小中。
被执行人:***,男性,1971年02月09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响水县。
被执行人:***,女性,1969年09月18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响水县。
本院在执行山西沃源建筑设备有限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0年7月23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申报财产令以及告知书,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车辆、不动产、工商、互联网银行、证券进行了网络查控和传统查控。执行过程中,查封了被执行人汽车,未实际控制,无法处置。现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就以上情况我院已向申请人进行了约谈,依照《最高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郭 斐
审判员 王莹莹
审判员 李雪菲
二O二〇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徐 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