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豫03民辖终1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富力通能源软件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东路9号电子城A2西侧6层。
法定代表人:雷均,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洛阳逖悉开钢丝绳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洛阳高新开发区洛宜南路火炬创新园B2幢6层。
法定代表人:窦柏林,执行董事。
上诉人北京富力通能源软件技术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洛阳逖悉开钢丝绳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2016)豫0391民初802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原审经审查认为,原告和被告签订约《产品购销合同》约定发生纠纷可以依法向原告或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诉。依法被告可以向其中任何一家法院提起诉讼。原告的住所地位于洛阳××开发区。故本院受理此案并无不当。被告针对本案管辖权的异议。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和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条之规定。经合议庭评议,裁定驳回被告北京富力通能源软件技术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本案申请费100元(未预缴)。由被告承担。
北京富力通能源软件技术有限公司上诉称,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1条,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本案中,上诉人的注册地和实际办公地均为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东路9号电子城A2西侧6层,因此,依据法律规定,本案依法应由上诉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即应当由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管辖和审理。综上所述,上诉人认为原审法院作出的裁定有误,望贵院给以纠正,依法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洛阳逖悉开钢丝绳检测技术有限公司答辩称,双方在《产品购销合同》中对管辖权有着明确约定,因此,本案对管辖权的处理应优先适用协议管辖。该合同第11条明确约定“协商解决不了的,可以依法向出卖人或买受人住所地法院起诉”该条款的约定显然属于《民事诉讼法》第34条规定的协议管辖范畴,协议管辖的适用同时排除了普通“原告就被告”原则对本案的适用,因此上诉人的上诉观点显然不能成立。由于答辩人作为原告,其住所地位于洛阳市××新区,故原审裁定正确,请求维持原审裁定。
本院经审查认为,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法法律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双方当事人签订的《产品购销合同》中明确约定:“协商解决不了的,可以依法向出卖人或买受人住所地法院起诉”,该管辖约定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出卖方洛阳逖悉开钢丝绳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位于洛阳市××开发区,故原审受理并无不当。上诉人北京富力通能源软件技术有限公司上诉理由不足,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曹园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