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陕0881民初4510号
原告:北京富力通能源软件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雷钧,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宝,该公司员工。
被告:陕西煤业化工集团***龙华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神木市。
法定代表人:高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力,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涛,该公司法律顾问。
原告北京富力通能源软件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煤业化工集团***龙华矿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北京富力通能源软件技术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宝,被告陕西煤业化工集团***龙华矿业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力、王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富力通能源软件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剩余货款77万元及逾期罚款5.5万元,以上暂计82.5万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律师费用5万元;3.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被告在2013年9月14日签订了《矿井综合信息管理平台技术开发合同》,约定开发工期为三个月。陕西煤业化工集团***龙华矿业有限公司信息化办公系统项目的实施从2013年10月份开始功能范围确定、需求确认,并在技术方案的基础上依据现场调研的需求进行完善,改进技术方案功能的缺陷和使用范围,督促各部门认真了解系统功能,并实时跟进运行,同步拓展系统的运行范围,历时2个月左右同用户进行项目需求分析、功能范围确认、功能规划,并形成陕西煤业化工集团***龙华矿业有限公司信息化办公系统的整体开发思路,达成陕西煤业化工集团***龙华矿业有限公司信息化办公系统功能需求说明,于2014年1月在龙华煤矿安装部署了陕西煤业化工集团***龙华矿业有限公司信息化办公系统,并上线试运行,经过多半年的试运行,并同各相关业务部室进行了充分讨论和沟通,反复修改系统功能运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经过多轮的回访和修订,系统已经达到***龙华矿业有限公司信息化办公系统技术开发合同和技术协议的要求,各区队能正常使用系统功能。2014年12月18日,经双方协商对陕西煤业化工集团***龙华矿业有限公司信息化办公系统项目进行了验收并签字,验收资料齐全,双方签字认可,系统验收以后,原告为配合被告更好的使用系统功能,依据被告的要求对系统功能进行了多次修改,以达到被告的使用要求,2018年11月份,服务器出现故障,原告也积极配合被告对服务器进行了维修。在陕西煤业化工集团***龙华矿业有限公司信息化办公系统项目上,被告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依据被告的使用要求,对系统功能进行了多次修改,修改完成后,双方签字认可。但被告一直未按合同约定支付货款,系统验收一年多才在2016年1月13日支付第一笔项目款33万元,项目验收款和质保金至今未支付。2020年原告发出的应收欠款对账单,被告盖章确认,对欠款没有任何异议。2020年4月26日,原告收到被告关于陕西煤业化工集团***龙华矿业有限公司解除合同的通知书,原告认为,原告已经完成了合同约定的各项义务,被告提出终止合同不符合合同法的规定。
北京富力通能源软件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
一、合同一份,用以证明原、被告签订了《技术开发合同》,约定合同总价款110万元,工期三个月,货到支付30%的货款,安装、调试、验收后支付60%货款。
二、系统验收报告单,用以证明2014年合同约定的工程已经交付验收。
三、往来账项询证函,用以证明被告认可欠付原告77万元货款的事实。
陕西煤业化工集团***龙华矿业有限公司辩称,原告完成的工作不符合双方签订技术协议或《技术开发合同》约定的要求,不具备《技术开发合同》第五条约定的付款条件,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该合同第五条约定的是安装合格后支付60%,剩余10%在质保期满后支付,目前原告安装完成的系统不能正常使用,整个工程不合格,不具备付款条件,故应当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陕西煤业化工集团***龙华矿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
《技术开发合同》、技术协议,用以证明原告应完成的工作及应该达到的技术要求以及支付货款的条件,到货付30%货款,安装调试合格后付60%货款,剩余10%在质保期满后支付,质量要求标准是按照国家验收标准要求,由于原告原因造成合同不能履行或者失败,原告退还被告全部费用,且系统没有达到合同约定时,原告应该按照被告的整改要求进行整改,若二次验收不合格,被告有权终止合同,由原告向被告支付货款两倍的违约金。
二、综合信息化管理平台问题汇总清单、PC系统存在问题清单、设备生命周期管理、手机系统存在问题、三维通风动态仿真模拟系统存在问题、地测地理信息存在问题的统计单,用以证明原告未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义务。
三、系统验收报告单、地测地理信息系统问题清单、龙华信息化办公平台PC端问题、龙华信息办公三维通风动态仿真模拟系统问题清单、信息化办公系统备忘录、信息化办公系统问题解决承诺书,用以证明由被告签字或原告自行作出承诺及认可未达到合同约定的技术,故不具备付款条件,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四、解除合同通知书,用以证明原告在诉状中认可2020年4月26日已经收到解除合同通知书,原告在法定期限内未对此解除合同通知书提起诉讼,按照法律规定,原、被告之间的合同已经解除,权利义务应该以解除合同通知书的内容履行,原告的诉讼请求也应该驳回。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原告提交的证据一、证据二、证据三,被告对其真实性均无异议,本院对其真实性予以采信;被告提交的证据一、证据四,原告对其真实性无异议,本院对其真实性予以采信;被告提交的证据二、证据三,本院对其客观真实性予以采信。
本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9月14日,原、被告签订了《矿井综合信息管理平台技术开发合同》,原告为乙方,被告为甲方,合同约定甲方购买乙方的矿井综合信息管理平台,乙方为甲方所购买系统提供如下服务:1.技术协议内所有的硬件、软件部分;矿井综合信息管理平台系统,包括企业门户网站、基础业务集成平台、办公自动化系、移动办公系统、安全生产监测信息接入、调度安全信息管理系统、三维系统、地测信息管理系统;2.实现数据实时更新,自动报送报表;3.实现登陆权限灵活分配,访问权限灵活分配;4.实施过程中根据矿方要求,在本功能模块内开发适合矿方实际工作需要的子模块或菜单,子模块数量不限,同时做到持续改进;5.实现各检查表数据自动汇总,提供逐月汇总表、横道图、管理员驾驶舱等工具;6.质量保期满后,在系统模块不变的情况下提供免费升级服务;7.在投标范围外,乙方同意为甲方赠送软件防火墙(卡巴斯基中含软件防火墙)和思科交换机1台;并要求将服务器系统软件更换为windowsServer2003企业版;8.工程验收之前,乙方负责为甲方指定人员进行系统操作及管理培训,培训时间不得少于两周。工期至合同签订之日起3个月。该合同系统的总价款为110万元,货到验收合格后支付30%到货款33万元,安装调试验收合格后支付60%验收款66万元,剩余10%在质保期满后一次付清(质保期一年),质保期为设备安装调试验收合格后壹年。2014年12月18日,被告对系统进行了验收,验收结论为:北京富力通公司需进一步完善软件功能模块,提高系统运行的稳定性。2016年1月13日,被告向原告支付合同约定的到货款33万元,下欠77万元未予支付。2020年4月26日,原告收到被告关于陕西煤业化工集团***龙华矿业有限公司解除合同的通知书。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本案原告诉请被告支付货款77万元,但根据双方签订的《矿井综合信息管理平台技术开发合同》约定,系统安装调试验收合格后支付60%验收款66万元,剩余10%在质保期满后一次付清,质保期为设备安装调试验收合格后壹年。原告所提交的系统验收报告单中并未载明验收合格,该报告单不能充分证明原告开发安装的系统已经验收合格,故原告的诉请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北京富力通能源软件技术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6280元,由原告北京富力通能源软件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黄建平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 刘 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