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富力通能源软件技术有限公司

北京富力通能源软件技术有限公司、河北冀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903民初3595号
原告:北京富力通能源软件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东路9号电子城A2西侧6层。
法定代表人:雷钧,该公司董事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748836991U。
委托代理人:张宝,该公司员工。
被告:河北冀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沧州市运河区黄河西路冀春大厦301铺。
法定代表人:宋吉峰,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北京富力通能源软件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冀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2日立案。原告北京富力通能源软件技术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北京富力通能源软件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杨桂玲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王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