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富力通能源软件技术有限公司

北京富力通能源软件技术有限公司、沧州市宇龙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903民初3746号
原告:北京富力通能源软件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东路9号电子城A2西侧6层。
法定代表人:雷钧,董书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宝,男,1980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东平县。
被告:沧州市宇龙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沧州市小王庄镇西花园村。
法定代表人:屈强芬,董事长。
原告北京富力通能源软件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沧州市宇龙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立案。原告北京富力通能源软件技术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北京富力通能源软件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杨桂玲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吴金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