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聚华保温防腐工程有限公司

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河北聚华保温防腐工程有限公司、衡水金源鞋材有限公司等合同、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冀0102执4769号

申请执行人: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行,住所地***市平安北大街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0554602587。

负责人:李建树,行长。

被执行人:河北聚华保温防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桃城区北方工业基地内、迎宾路以西、衡德高速公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石江**。

被执行人:衡水金源鞋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邓家庄乡田家庄西106国道西侧。

法定代表人:王志民。

被执行人:河北威尔铂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桃城区裕华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常满足。

被执行人:石江**,男,1962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荣鑫园9号楼3门502室,身份证号码:。

被执行人:戈起增,男,1958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宝坻区宝平街田场楼1-4-102,身份证号码:。

被执行人:石岩磊,男,1993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荣鑫园9号楼3门502号,身份证号码:。

被执行人:秦哲,女,1990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市裕华区塔北路108号4-1-1004,身份证号码:。

被执行人:肖宝兰,女,1958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宝坻区宝平街田场楼1-4-102,身份证号码:。

本院在执行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行与河北聚华保温防腐工程有限公司、衡水金源鞋材有限公司、河北威尔铂管业有限公司、石江**、戈起增、石岩磊、秦哲、肖宝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法律文书(2019)冀0102民初9214号民事判决书,于2020年10月2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纳入失信告知书、限制高消费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并对被执行人河北聚华保温防腐工程有限公司、衡水金源鞋材有限公司、河北威尔铂管业有限公司、石江**、戈起增、石岩磊、秦哲、肖宝兰名下的财产进行了网络查控和传统查控。查明的被执行人财产情况为:查询范围包括银行、不动产、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工商总局、股息红利、金融理财产品、不动产登记部门、住房公积金、收益类保险。查封了被执行人河北聚华保温防腐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位于衡水市邓庄乡田家庄村西106国道西侧(证号:衡国用(2004)字第012号、衡桃国用(2013)第027号),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到期日为2022年9月9日;查封被执行人衡水金源鞋材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邓庄乡田家庄村西106国道西侧2B-0001(证号:衡房权证河东区字第005056、005050、005055、005061、005062、005058、005051、005063、005057)号土地,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到期日为2022年9月9日;查封被执行人石江**名下位于自强街东侧永兴路南河建商住区B幢1单元3层301室(证号:衡房权证河西区字第2084016号),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到期日为2022年9月9日。未发现其他有效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19)冀0102民初9214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范 矛

审判员 马 明

审判员 籍东雷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杨桂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