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聚华保温防腐工程有限公司

河北聚华保温防腐工程有限公司、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甘0302执177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河北聚华保温防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北方工业基地内、迎宾路以西、衡德高速公路北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01791371552u。

法定代表人石江**,职务董事长。

被执行人八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300739622350L。

法定代表人刘跃辉,职务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河北聚华保温防腐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八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0年11月20日扣划被执行人八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514275元(并已支付申请执行人),余款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于2020年12月14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即被执行人八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30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河北聚华保温防腐工程有限公司货款1424249.25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甘0302执1775号案件的执行。

审判员 陈 凯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何建辉